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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給付資格】
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,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:
- 老年年金給付;
-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
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,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;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,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
1.老年年金給付:
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:
-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-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請領年齡 | 60 | 61 | 62 | 63 | 64 | 6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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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| 106 | 107 | 108 | 109 | 110 | 111 | 112 | 113 | 114 | 115 | 1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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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次 | 46年 以前 出生 | | 47 | | 48 | | 49 | | 50 | | 51年 以後 出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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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-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1.高壓室內作業。
2.潛水作業。
2.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經本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: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-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。
-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1.高壓室內作業。
2.潛水作業。
【給付標準】
1.老年年金給付:
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。
- 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﹪+3,000元。
- 平均月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。
-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-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-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,以5年為限,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提前5年減給20%。
-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,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-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。
-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,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。
- 老年年金給付試算 http://www.bli.gov.tw/cal/oldPay.asp
2.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- 給付金額=平均月投保薪資×給付月數。
-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-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;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最高以45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。
-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- 一次請領年金給付 http://www.bli.gov.tw/cal/lb04.as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