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 | 824 | 發佈日期 | 2022-12-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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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標題 | 年終將近,特別休假規定要注意! | ||
附加檔案 |
勞動部表示,年終將近,約定以曆年制(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之事業單位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第4項規定,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,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,其餘日數,不論未休原因為何,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。
勞動部說明,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,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,也就是俗稱的「週年制」。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、會計年度、學年度(學校)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,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,《勞動基準法》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,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,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,除經勞工提出,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,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。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,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,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。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,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,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。
勞動部提醒,除了結算年度未休之日數外,特別休假尚有以下規定雇主均應遵守:
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,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,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【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勞工局(處)或社會局(處)】申訴,查證屬實者,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;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,未補付者,可連續處罰。
轉自勞動部https://www.mol.gov.tw/